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大力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知识更新活动,是指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学分制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地的学分制综合管理、指导检查工作,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财政、环保、建委、交委、农委、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知识更新学分原则上按参训(自修)学时设置分值,由公需科目学分和专业科目学分组成。
第七条 公需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由市人社部门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专业课科目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课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完成培训学分80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分、专业科目不少于36分。
第九条 学分折算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各类知识更新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专业科目学分折算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行业未确定具体学分折算办法的,按照《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学分折算指导意见》(另行制订)执行。
第十条 在线知识更新培训学分
参加“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在线”等网络学习,根据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获得相应知识更新培训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情况须登记到“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学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分情况。系统记载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及获得学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更新施教机构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应当提前在系统中按隶属或属地关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申报。核准后知识更新施教机构方能开班教学,并在培训结束后为培训合格的学员申报学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获得发明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凭相应的佐证材料,按隶属关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核定学分后录入系统数据库备查,作为继续教育获得学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分管理
1、公需科目学分由成都市人社局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核定,通过后录入系统数据库备查。
2、专业科目学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人社部门核定,通过后录入系统数据库备查。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专业科目学分申报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学分运用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培训年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自觉进行学习。知识更新学分完成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知识更新培训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系统自行打印“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学分登记表”,作为本人完成知识更新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各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对不服从知识更新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科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进行岗位聘用时,应把完成知识更新学习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与申报职称所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学分,方可参加职称申报,否则所在单位可不予推荐。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等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登记、随意审验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处理,并取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学分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人社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学分折算指导意见
一、接受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专业科目学分60分;参加非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专业科目学分50分。
三、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折算专业科目学分24分。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国际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专业课学分48分(书面交流者,另加36分;大会发言者,另加36分);
2.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专业课学分36分(书面交流者,另加24分;大会发言者,另加24分);
3.省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专业课学分24分(书面交流者,另加16分;大会发言者,另加16分);
4.市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专业课学分12分(书面交流者,另加12分;大会发言者,另加12分)。
五、参与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和完成课题(项目)所经历年度(下同),前10名人员免于参加公供需科目及专业科目学习,其他人员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认定专业科目学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人员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学分56分、48分、36分、24分、16分,其他人员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2.省部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人员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学分56分、48分、36分、24分、16分,其他人员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专业科目学分48分、36分、24分;
3.市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专业科目学分36分、30分、24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专业科目学分30分、24分、20分。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专业课学分24分。
2.发表论文(译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专业科目学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专业科目学分18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内部刊物:每篇折算专业课学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七、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获得国外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当年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折算专业科目学分48分;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的,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折算专业科目学分40分;
2.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免于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折算专业科目学分48分;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折算专业科目学分48分;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折算专业科目学分40分。
八、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分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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